两家保险公司承保同一家庭财产,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双重赔偿?
案情简介: 1997年2月4日的时候,张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7年2月5日至1998年2月4日,保险金额大约是10万元这个样子。1997年6月23日的时候,张某所在单位为了提高职工的福利待遇,尽心的为每个职工购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也是10万元这样子。7月10日,张先生的妻子因不慎忘记关紧家里煤气的阀门,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大概是5万元这样子。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A、B保险公司分别提出了索赔。 意见分歧: 张先生认为:自己有二份保险单,二份保险单均是合法有效的,火灾事故属于二份保险单的责任范围内,两家保险公司均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各承担5万元的责任。 A、B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的情况属于重复保险,根据损失补偿原则,张先生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在A、B两家保险公司之间分摊,即每家赔付2.5万元。 案件点评: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必须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即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责任赔付,但保险人的赔付只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被保险人不能从中获得额外利益。本案中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二张有效的保险单对此事故负责,构成了重复保险。如果由A、B保险公司各自按照保险单承担责任的话,则A保险公司要赔付5万元,B保险公司也要赔付5万元,则张先生将得到10万元保险金,明显超过r他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 本案正确的做法是:A、B保险公司要按照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与A、B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即A保险公司的责任为:5 X 10/20=2.5(万元);B保险公司的责任为:5×10/20=2.5(万元)。可见即使有两家保险公司同时对该事故负责,但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仍为5万元,如此做法与损失补偿原则就相一致了。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