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未足额投保,保险人应如何赔偿?
案情简介: 赵先生于1998年3月28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其中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中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3万元。保险单中载明:“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购置价或市场价自行确定,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当发生部分损失的时候,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时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知道室内家庭财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估价确定。室内财产发生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必须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8月9目,赵先生家庭所在地因多日连降暴雨,引发洪水,致使赵先生的房屋及室内财产被洪水冲毁,造成房屋损失24万元,家用电器损失3万元,其他财产损失2万元,经确定房屋的重置价值为40万元,家用电器的实际价值为6万元,其他物品的实际价值为4万元。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对于房屋的损失,由于被保险人确定的保险金额低于房屋的保险价值,因此保险公司只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室内财产则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赔付。 赵先生认为: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也低于其实际价值,但保险人却全额赔付,因此对于房屋的损失,虽然其保险金额也低于保险价值,但应比照室内财产的赔偿方法,由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对于室内财产的赔偿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一损失,由保险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损失,保险人不负任何责任。本案中家用电器的损失为3万元,在其保险金额5万元之内,其他财产的损失为2万元,也在其保险金额3万元之内,因此保险人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考虑保险金额是否达到了保险实际价值,而只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的实际损失,保险人赔付二者的低者。但是对于房屋,采取不同于室内财产的赔偿方式,即比例赔偿方式,要看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否相等,如果不足,保险人将按二者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保险人对于房屋的赔偿金额应为:24 X 30/40=18(万元)。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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