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吗?
案情简介: 2000年4月9日的时候,李某出差回家后,就突然发现自家房门大开着,室内财物被盗。于是他迅速到附近的派出所进行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发现有1万多元的财物被盗走了。10多天后此案还未告破,这时李某才想起自己参加了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于是他急匆匆手持保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以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 意见分歧: 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所遭受的损失为盗窃行为所致,且经过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该盗窃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所以保险公司理应是要赔付的。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李某未履行出险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因此根据保险单中所载有的条款,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一般的财产保险合同包括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均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虽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该事故也属于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之内,但由于其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原因在于李某虽向公安部门报了案,却忽视了向保险公司进行出险通知,使本该履行的及时通知义务迟延履行。依照《保险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这里的“及时通知”是指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便及时到现场勘查定损。通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方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是被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保险人可免除保险责任。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还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被保险人必须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有权不予赔偿。 此案给我们每个参加家庭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带来一个教训:发生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一方面要向公安部门报案,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险公司报险,便于保险公司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核实定损,为后期理赔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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