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两全保险的储金属于遗产的范畴吗?
案情简介: 付某于1997年4月8日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两全保险,交纳保险储金8000元,保险期限为3年,保险期间届满1年,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取保险储金的话,可自动续保。 同年10月26日的时候,付某家突然起火,当时患病在床的付某当场被烧死,房屋及财产也受到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的相关人员调查发现:事故为付妻故意所致,其目的是为了摆脱其丈夫,而将其害死。付妻被判死刑。付某惟一的一个弟弟在处理付某的后事时发现了其生前的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单,遂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一事。保险公司认为:该火灾事故是由于付妻故意行为所致,且有公安部门所下的结论,因此对于房屋及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并无赔偿责任。对此付某的弟弟并无异义,但随后付某的弟弟提出了退还保险储金的要求。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规定,保险储金应退还给被保险人,在本案中被保险人及其妻子均已死亡,且保险合同中并未载明受益人,因此付某的弟弟不能领取这笔保险储金。 付某的弟弟认为:保险合同中虽未载明保险受益人,但是这笔保险储金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自己继承。 案件点评: 本案中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种是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其与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不同,它具有保障性和储蓄性,而且还具有自动续转、长期有效、续转期满返还储金的特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交纳一笔数额不菲的储金后,保险公司以运用储金所得的投资收益作为保险费。因此这种保险具有储蓄性,是利用储金所得的收益换取家庭财产保险保障,到期时保险公司要将储金返还给被保险人,可见这笔保险储金是被保险人付某的合法财产。本案中付某的弟弟作为合法的继承人有权继承该笔遗产,因为付某死后,其妻本应为法定继承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作为付某惟一的弟弟,理所当然成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哥哥所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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