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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玩火致损,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逄军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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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案情简介: 居民孙某将家庭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1996年4月4日至1997年4月3日,保险金额9万元。10月6日,孙某与其妻子到朋友家做客,将6岁的儿子留在家中。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6岁的孩子显然不具备行为能力,但其父母对6岁孩子应尽到保护、照管责任,不应该将6岁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所以本案房屋的损失明显是由于孩子的父母未尽到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通则》,保险人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作适当的扣减。

案情简介: 居民孙某将家庭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1996年4月4日至1997年4月3日,保险金额9万元。10月6日,孙某与其妻子到朋友家做客,将6岁的儿子留在家中。等到父母走后,其子找来自己的小伙伴到自己家里玩,过了’一会,两个人模仿动画里的人物,手拿着火把探宝,于是孙某的儿子将一术棍缠上纸,点着。不料引发火灾,庆幸的是两个孩子只受了皮肉之伤。但厨房内的物品却被毁严重,估计损失4000元这样子。 意见分歧: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所致,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没有纵火的动机,因此不能认为是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当对于所损失的物品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本案的焦点在丁该火灾是否可以归人故意行为。所谓故意行为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但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案中行为人只是6岁的儿童,根据《民法通则》:“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此6岁的孩子根本不知道在室内点燃火把会产生什么样的严重后果,绝谈不上什么故意或非故意。 因此保险公司对于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但是我国《民法通则》又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6岁的孩子显然不具备行为能力,但其父母对6岁孩子应尽到保护、照管责任,不应该将6岁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所以本案房屋的损失明显是由于孩子的父母未尽到责任引起的,根据《民法通则》,保险人可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作适当的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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