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赔偿如何处理?(一)
(1)损失修复原则 在保险期间,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凡被保险车辆损失后的修理费用估计达不到或接近保险金额者,应当尽量采取修复的方式。在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项目、修理方式和修理费用等等。对不经过保险人定损自行修理的车辆,保险人当然有权重新核定修理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一致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既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当然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在保险人的承保理赔业务中,有一些理赔纠纷多因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后自作主张、自行修理,然后向保险人索赔所引起。 其根本原因在于被保险人不懂得机动车辆保险的理赔常识。因为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或致使第三者的财产损坏,其受损标的的修复费用即是被保险人的损失金额,这种损失必须经保险人的检验,由保险人确定损失金额的多少。否则,被保险人将面临保险人的重新核定修理费用或拒绝赔偿这样一种尴尬境地,由此而产生理赔上的纠纷。因此掌握上述“交通肇事以修为主”的原则及受损标的的修理内容、方式与费用应当由保险人检验确定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而言,是十分重要的。 (2)全部损失的赔偿 当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整体损毁或者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则为全损。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人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是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单上确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在具体的赔款计算上,要将全损保险车辆的残值扣除,残值是指保险车辆重置或部分更换配件残余物的价值;然后按照交警部门裁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大小所对应的绝对免赔率来计算赔款,其计算公式是: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一残值)X(1一绝对免赔率)二是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