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事项未及时通知。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吗?

案情简介: 1999年年初,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将自己购买的一辆130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还有就是第三责任险和汽车运输承运责任保险,交纳保险费6000多元。在投保时,顾先生的汽车并没有带拖车,但在后来的运输过程中,为了增加盈利,顾先生又增加了拖车,但是这并未将此事通知保险公司。 5月9号,从事个体运输的顾先生在一次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不慎将一位骑摩托车的人撞倒造成重伤,急急忙忙送医院抢救才得以脱险。受害者的医疗费共计12500元。于是,这时候顾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意见分歧: 对于本案,当然啦保险公司内部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些人认为:拖车属于整体汽车的一部分,肇事伤人的是保了险的汽车,而不是拖车,同时,《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并没有规定增加拖车后发生的事故损失为除外责任,保险公司的人在承保时也没有特别讲明,保险公司理应负责。 另一些人则认为:投保时,顾先生只把单车作为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的车辆增加了拖车,保险公司当然拒绝赔偿。理由是该车在投保时未带拖车,保险公司只能对未带拖车的汽车负责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到底应不应该赔呢,最后的结论是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理由如下: 首先,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车辆未带挂车,保险公司只能按未带拖车的车辆收费;其次,汽车加带拖车时增加了新的风险,而这种风险是保险公司承保时未考虑在内的;再者,顾先生增加拖车,并未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单,也未承担拖车保险的保险费用。《保险法》修正案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增加保险费或才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予以赔偿。这样,顾先生本来只是想少交点保费,结果却因小失大,丧失了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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