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车转让未告知后出险怎么办?
案情简介: 1998年7月1日的时候,某市汽车司机王某将其一辆面的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60000元这样子,保险期限为一年。同年12月份,王某因转行,急急忙忙将其车卖给了其同事张某,并将保单转让给张某,车卖价中包含了保险费。 1999年5月6日的时候,张某驾驶该车出险,损失金额达2万余元这样子。事故发生后,张某拿着保险单及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 意见分歧: 张某能否获得赔付呢? 一方认为:王某卖车时连同保险合同一起卖给了张某,该车又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张某当然应该获得赔付。 另一方则认为:机动车辆发生了转让,司机不同,风险自然不同,而王某与张某之间的交易又没通知保险公司,张某不能因此而成为被保险人,没有索赔权。 案例点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而条款中的第三十条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从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王某转让时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在转让时已经失效,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失没有责任赔偿。不能索赔的责任在王某,而不在保险公司。 所以车损只能由张某自己来承担,他交给王某的保险费属于他们两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与本合同无关。 本案是很典型的一个因未办理过户手续,给当事人造成遗憾的事例。过户,实际上就是所有者的变更。在新颁布的《合同法》中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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