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紧急避险造成损失。保户是否可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案情简介: 1999年12月15日的时候,李某驾驶一辆货车行驶到一弯路时,由于天冷路滑,李某在借道超车时驶入逆行的时候,与迎面而来的尼桑车相遇,尼桑车司机张某当即向右打轮避让桑塔纳,致使尼桑车侧翻,造成车辆受损、一名乘客重伤及张某轻伤之类的交通事故,合计损失达3万元这样子,李某的车安然无恙。这时候经交警大队调解处理,李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李某驾驶的货车已投保车身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处理结案后,这时候李某持其投保的保险单,然后就以“第三者责任损失”为由,向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意见分歧: 针对两车并未碰撞,那么你知道保险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时候恰恰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拒赔。理由如下:《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本案中,被保险车辆并未发生意外事故,不存在给第三者造成损失的前提条件。即使按第三者责任立案,由于两车未发生碰撞,故第三者的损失属于间接损毁,而非直接损毁,因此拒赔。 第二种观点:主张赔付。理由是:这是因紧急避险造成的事故,是不得已采取的措施,由此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赔付。 案件点评: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 由于被保险人李某在道路拐弯处占了对方的路面,在即将发生碰撞危险时,张某不得已而采取向右打轮避让李某,从而致使车辆侧翻,张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民法通则》规定:“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李某的行为直接导致,理应由李某承担责任。虽然未发生碰撞,第三者的损失仍可认定为直接损毁。 根据以上分析,本案具备《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成立的两个要件:直接损毁和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因此保险公司应依照合同规定给予赔偿。李某可以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内,从保险公司得到李某应承担张某紧急避险造成的全部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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