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车按国产标准缴费,保险公司单方面出具批单“灵不灵”
案情简介: 某建筑公司当时是以一奔驰轿车向江苏省盐城市郊区某保险代办处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时,粗心的保险代理人误将该车以国产车计收保费,少收保费482元这样子。保险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遂通知投保人补缴保费这一手续,但遭拒绝。无奈下,保险公司单方面向投保人出具了保险批单,批注:“如果出险,我司按比例进行相关的赔偿”。合同有效期内,该车不幸出险,这时候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额赔偿。 意见分歧: 被保险人认为:理之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之所以造成进口车按国产车计费,是因为保险代理人的过失,且保险公司单方面出具批单,该批单应视为无效。因此对于车辆损失的相关问题,所以说保险公司应全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自己所收取的保险费,即保险价格必须与保险责任相一致,此案应按比例赔偿。 案件点评: 本案中,保险公司应按全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如实告知、弃权、禁止反言系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本案投保人以奔驰轿车为标的投保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一方的权利为另一方的义务。在投保人履行合同义务后,保险公司依法必须使其权利得以实现,即依合同规定金额赔偿保险金。保险代理人误以国产车收取保费的责任不在投保人,代理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推定为放弃以进口车为标准收费的权利即弃权。保险公司单方出具批单的反悔行为是违反禁止反言的,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不具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单方出具保险批单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法理上,生效合同只有双方在其中重要问题上均犯有同样错误才影响其法律效力。一方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属合同的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保险代理人错用费率系单方错误,不影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出具批单系变更合同行为。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其一经订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遵守合同条款,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除法定原则外,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其行为视为违约。 该合同自始至终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可概括为要约和承诺。本案投保方已向保险方要约,保险方就投保方的要约也作了承诺,该合同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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