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缴部分保费,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车损?(二)

注意交纳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的关系。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以是否交纳了保险费为前提。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难发现,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所以说是否交纳保险费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本当然案中即使高某一点没交保险费,所以很保留的说其保险合同也是成立的。 要知道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成立并不代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就一定能得到赔偿,那么要看此时保单是否具有效力。保单效力是指被保险人需要严格地遵守和履行保险单的各项规定,是保险公司在所签订的保险单项下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要知道违反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违反支付保险费义务表现为:(1)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完全不支付保险费的情况。(2)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只支付部分保险费的情况。高某的行为与第(2)条相符。 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合同。在现实生活中不乏类似高某这样的人,心里很清楚保险的重要性,但投保后不愿交纳保费,心存侥幸,以各种理由拖欠保费。实际上,其违约行为侵害的不仅仅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也使自己手中的保险单“有名无实”,损害了自己的利益。 此案例中保险公司有过错责任。对于投保人不按约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催收、终止保险合同。 在现实类似诉讼中,法院可能按混合过错处理,即投保人有未足额支付保险费的过错,保险公司有未书面约定分期交费的过错。因而,由保险公司按所收保费占全额保费的比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给予被保险人部分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第二个观点是正确的,它符合保险合同应遵循的公平、合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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