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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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8月,北京某公司将自有的一辆长安微型面包车,向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区支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盗抢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 1998年2月,该公司驾驶员驾驶该车从公司所在地(北京市)前往山西太原途中,将车驶入途中某储运公司内部停车场停放。28日,驾驶员发现长安车被盗,当即通知该停车场值班员,并报案。于此同时,驾驶员通过电话向朝阳区支公司报了案。3个月过去了,仍无该车下落,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求储运公司赔偿。结果,储运公司拒绝赔付。随即,车主向法院起诉。 意见分歧: 保险公司认为:造成车辆丢失的原因是储运公司的责任,因此被保险人应向储运公司索赔。 被保险人认为:自己投保了车辆盗抢险,车辆丢失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范围之内,因此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这里首先要明确,车辆丢失是谁的责任。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通过分析,认为是因停车场夜间值班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引起的,停车场方应该对长安车的被盗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车主进行赔偿,再取得对储运公司的代位求偿权。因为车辆投保了盗抢险,车辆被盗窃,3个月仍未找到,属于承保责任,理应从保险公司处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再追究停车场的责任,进行索赔。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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