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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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5日的时候,某财险宁夏X×县支公司接到潘春阳电话报案,说自己驾驶东风货车,在家门口倒车时没有发现车后跟来的可爱的2岁女儿潘莹,不幸的是将小女儿潘莹轧伤致死了。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的时间里,查抄单底,得知该车的被保险人为潘治泰,属私有营业性车辆,该车于1997年7月31日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997年8月1日至1998年7月31日。 立案后,保险公司立即派人前往现场查勘,结果证明报案人所述情况属实。但肇事人潘春阳系被保险人潘治泰之子,死者潘莹为潘治泰之孙女。 点: 意见分歧: 该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问题,理赔人员持两种观一种观点认为:死者潘莹系潘治泰之孙女,又是肇事者潘春阳之女,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该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应予以拒赔。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潘治泰与其子潘春阳已于一年前分成两家,各自成为独立的家庭(此情况经调查属实)。严格地讲,死者潘莹不属于被保险人潘治泰的家庭成员。因此,该事故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 案件点评: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致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死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本案的关键就是死者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从前面的分析看,两家在经济上已经完全分开,所以死者可认为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第三者,可以从潘治泰处获得死亡补偿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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