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关于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本人作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委托理财)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事项),基于独立客观判断,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事项的基本情况
为了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增加投资收益,董事会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13000万元(含本数),其中以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本数),投资期限自本议案批准之日起至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本议案所称以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公司利用富余资金购买银行短期(不超过6个月)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等,且该等产品的实际投向不能为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公司购买实际投向为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的,计入本议案所称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以外的证券投资额度。
本议案批准的以委托理财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额度系指公司在任一时点持有全部理财产品的初始投资金额(包括因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交易手续费、认购费等)的总和。
任何一期理财产品的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日。
董事会授权本议案批准的证券投资由公司经营班子具体操作。本议案批准的证券投资额度可以由公司使用,亦可以由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但应予以合并计算。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本独立意见系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5.3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发表。在发表本独立意见前,我们核查了以下文件:
1.《关于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的议案》;
2.《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5年修订)》。
(三)本次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的议案》,并同时修订了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审议《关于批准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的议案》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通知、指引等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同时做出进一步的修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要求。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使用独立的自营帐户,根据公司关于投资的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包括委托理财),符合公司的财务状况,不会造成公司资金压力,也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能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利用率,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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