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投资理财内部控制水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为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闲置资金进行中短期投资行为,具体包括:
(1)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2)购买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四条投资理财不得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风险投资。
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上市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
(1)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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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录;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投资理财管理机构
第五条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相关规定如下:
(1)总经理的经营决策权限为:单项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以下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2)投资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20%以下的投资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等,但涉及公开发行证券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经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作为投资理财的经办部门,负责投资理财业务的各项具体事宜,包括提出投资配置策略、额度的建议、理财产品的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制定理财计划,筹集安排理财资金,实施理财计划等。
第七条公司风控部应定期对投资理财事宜进行全面核查,出具内部审计报告书,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投资理财实施流程
第八条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1)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2)投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的产品;(3)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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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4)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第九条公司财务部结合公司中短期资金情况,提出投资额度建议,报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条公司财务部在审批通过的投资额度内进行具体运作。公司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拟定具体投资理财方案,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需加强市场的分析和调研,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切实执行内部有关管理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公司财务部组织专门团队执行投资理财计划,及时分析和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定期评估理财效果,及时调整投资理财策略。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四章投资理财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产品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公司投资理财工作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效益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投资理财的核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根据投资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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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文件序后,建立并完善投资理财管理台账、投资理财项目明细账表。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投资理财的会计系统控制,根据投资理财实施情况,合理确定会计政策。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投资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需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报公司经营管理层或董事会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深圳惠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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