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巨亏;规范投资公司刻不容缓
其次,在目前国内银行业总、分行制的模式下,理财产品销售与分支行业绩直接挂钩,更与理财经理的绩效提成相关。在此情况下,银行一线员工为完成那些实际上 可能难以完成的指标,为了多拿绩效提成,不乏铤而走险的冲动。再加上银行的理财产品设计部门和销售部门是相对独立的,这很可能导致一些客户经理不顾产品风 险,只向客户推荐提成高的产品。
理财机构往往在产品出问题之后才严阵以待,花大力气平息事态。如果理财机构把同样的精力花在理财产品售前服务上,相信类似的事件会减少很多。
再次,金融机构在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的过程中,其行为并非无懈可击。金融、法律界的专业人士事后往往能从理财产品合同中找出对投资者极为不利的 霸王条款 。但在投资者签合同的时候通常很难发现这些 地雷 。
而且,理财机构所运作的资金来自于投资者,投资的盈亏对 操盘手 们而言并无切肤之痛。这就使得理财机构在运作投资者资金的时候往往选择的不是最佳时机,不是最佳方向,不是最优价格。
相对于投资者,理财机构无疑在信息、人力、财力等方面处于优势。他们享有理财产品的定价权。不断普及的理财原则表明,高风险才对应高收益。但是,也应该告 诉投资者有一种套利叫无风险。机构投资者有非常多的机会来利用自身优势,把远远超过收益的高风险转嫁给投资者,而把无风险套利的机会留给自己。没有履行 勤勉尽责 原则的投资行为最后必然被投资者追责。
当然,不得不承认,投资者 认赌不服输 的心态也是风波不断发生的重要因素。决定投资 时贪慕理财机构所宣称的高收益,但是又忽视了高收益 大饼 下埋藏的陷阱,抱有侥幸心理。一旦遭遇损失就要把事态搞大。抱有这种心态的投资者,即便在一、 两次理财经历中暂时挽回了损失,但今后有可能遭受更大的损失,因为这是对自己的投资不负责任。而且,如果投资者这种对投资行为不负责任的诉求屡屡得到满足 的话,对理财市场是极大的打击,甚至有可能会破坏正常的金融秩序。
所以,首先应当规范理财机构自己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对理财产品销售的过程、理财合同的签订、合同文本的格式内容等整个理财流程都作出严格规定,强制理财机构执行。
对所谓投资公司的规范刻不容缓。纵观最近出现的几起风波,半数以上都是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选择了不具备金融资质的所谓投资公司合作才导致巨额亏损。监管部 门应当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伙伴作出严格规定,提高准入门槛。禁止不满足要求的、实际上仅仅普通工商企业的 投资公司 与银行合作开展高风险的理财活 动。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
在理财机构自己真正做到了 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 、 受托人履行谨慎、勤勉、专业、尽责义务 等义务后,应当要求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行为负责。
可喜的是,有关方面已经在加强对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规范。今年4月,上海银监局下发《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代销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2014年1月1日前所 有银行销售柜台实现录音录像同步监控。其中,高风险产品的销售录音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完毕。上海银监局同时要求辖区内的银行将实行分区销售,即银行代销 产品与办理存款业务设置在网点不同区域,并对高风险产品设专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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