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客户只能买货币和固收类理财产品;银行发行产品与代销产品要严格分离
银行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对于一般个人客户只能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材料和合同不得出现银行标识……这是上周五晚间,银监会官网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一些内容,这些规定无疑又给银行理财市场上了一道“紧箍咒”。
银监会表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诸如误导销售、信息披露不充分、理财资金与银行自营资金没有完全分离等问题。发布《通知》为了更好地发挥银行理财产品的积极作用,做好理财业务的风险隔离,促进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般客户只能买货币和固收类产品
规范销售行为依然是本次《通知》的重点。银监会明确要求各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时要“7不准”。包括:不得提供含有刚性兑付内容的理财产品介绍;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等。
《通知》强调,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活动,应按照风险匹配的原则,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提供适应不同类型客户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严格风险自担。
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银行在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可以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2012年1月份开始施行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把私人银行客户定义为“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而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要求理财产品“风险隔离”
理财产品收益率差距将拉大
风险隔离包括: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银行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业内人士透露,为了做到刚性兑付,银行在运营理财业务过程中,理财产品内部交易非常普遍。银行通过内部交易,将高收益产品和低收益产品的利润进行协调,从而保证预期收益率达标。因此,目前同一家银行销售的各种理财产品之间的预期年收益率相差不大。如果此条严格执行,无疑将拉大不同投向理财产品之间的收益率差距。
而对普通投资者较有意义的是,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之间要“隔离”。市场上,一些第三方机构发行的高风险高收益产品鉴于银行良好信誉,千方百计挤入银行销售渠道。而为了获取高额提成,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时,有意为代销产品提供背书。现在,《通知》规定银行销售上述两类产品时应有相互独立的准入、考核、推介和销售制度;代销第三方机构产品时必须采用产品发行机构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销售合同,不得出现代销机构的标识。
为打破刚性兑付确立制度基础
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认为,《通知》对主流银行当前的理财业务总体影响有限,但有助于长期制度完善。不过,对理财信息系统建设落后和产品开发能力不足的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则面临着更多挑战,其中不少机构未来可能只能代销他行理财产品。他说,新规主要是就银行建立独立的理财体系做出规定,明确理财业务运作的“合规”标准,意在为未来最终打破刚性兑付确立制度基础。
业内人士认为,银监会新规也首次打开了政策性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大门。目前已开展理财业务的,基本上全部为商业银行或农信社,但《通知》第十五条首次明确表示:“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这意味着,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两大政策性银行,未来也可以开展理财业务。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