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财富存量不断增加,居民手中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也越发旺盛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们财富存量不断增加,居民手中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的投资需求也越发旺盛。近年来,民间理财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他们中绝大多数都在合法合规经营,但也有一部分打着投资理财咨询的旗号,向公众许诺高收益,以骗取投资者资金。投(融)资理财信息咨询类公司属于中介机构,不能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理财业务、私募投资等金融业务。如果群众不慎参与其中,按照国家相关法规,造成的损失将由投资者自己承担。
这类公司不当行为有哪些表现?一是直接办理理财业务。出资人出资达到一定数额,即可通过公司办理抵押放贷,出资人可根据自身情况灵活控制放贷数额及放贷时间。二是直接从事资金池业务。先向投资人宣传收益,归集投资人的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使投资人资金进入平台账户,产生资金池。三是表面上采用居间服务的方式,实则通过“出资人代表”变相归集资金。对于多个出资人对应一个借款人的,有的公司实行出资人代表制,由出资人先将资金归集到公司指派的出资人代表账户,再由出资人代表将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但出资人代表往往就是公司内部员工。四是设立虚假投资项目或空壳公司,利用所谓居间服务吸收公众资金。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是为股东企业服务或为关联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甚至纯粹为股东或关联企业融资而设立。从实质上看,投资理财公司、担保公司及项目资金需求方三方实为一体。
这类行为对社会有什么危害?一是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这类公司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二是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这类行为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这类行为由谁来承担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参与这类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经人民法院执行,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打击这类活动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这类活动,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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