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综合意外保障计划知识解答
综合意外保险被保险人因遭遇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根据主合同条款的约定,将给付意外身故、残疾及烧伤保险金。
若每年续保成功,则该年度的保险金额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其保险金额最高可增加至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
双倍给付 被保险人在其就读的学校校园内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园区内,或参加其就读的学校或就托的托儿所、幼儿园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日常教学活动),或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指定的交通工具时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所导致的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烧伤或残疾,在获得主合同的给付后,可再获得同等金额的给付。
意外医药补偿 被保险人因遭遇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事故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公司对其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在扣除100元后给付补偿金。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医药费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支出的费用。
月度意外残废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合同所约定的残废,在本公司确认后的首个保险单月度开始,每月可获得残废保险金,累计给付达二百四十个月。 也可选择于首次领取前或领取满整年度时,申请一次性领取。
每日住院给付(可选利益),被保险人因疾病(合同生效日九十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日九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疾病或症状)或遭受主合同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根据该附加合同条款的有关住院日数和给付比例的规定,给付相应补偿金予被保险人。若对于同一住院原因,被保险人根据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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