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新规是什么呢?;不得无条件承诺高收益率
10月11日消息:据报道,中国银监会日前晚间公告称,正式印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为高息揽储降温 记者昨天(10月10日)暗访数家银行网点发现,随着新规的发布以及9月季末效应的消退,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有所降温,多数为发行期一个月以上的产品。以工行静安支行为例,昨天仅一款48天的理财产品在售,预期收益率按投资金额不等在4.8%到5%之间。中行上海分行理财产品经理张翠玲介绍说,银行理财产品的月末高收益效应开始 降温 。
以中行为例,已不再发行短期(7天以内)理财产品,而是主推一个月以上的理财产品,以36天产品为例,目前收益率在4.9%到5.4%之间。 据悉,在今年银行拉存款压力骤增的情况下,理财产品发行量出现了迅速上升的势头。在银行内部,理财产品是银行揽储的一大渠道,特别是在月末、季末、年末等时间节点,高预期收益率的理财产品比比皆是。
今年以来,银行理财产品平均收益率在4%至6%的水平,有部分银行甚至推出了年化收益率超过20%的理财产品。 为规范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办法》应运而生。
《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办法》还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户,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教授郭田勇认为,银行不应只盯着短期理财产品冲时点的作用,而应多创新符合客户需求的新理财产品,随着《办法》规定的细化,银行理财产品也将逐渐回归正途。 风险评级将公示 《办法》要求,商行应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商行应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审慎尽责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商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商行也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
我们的产品收益是不保证的,所谓收益率是指预期,当然这类低风险产品不实现预期率的可能性很小。 建行西康路支行的大堂经理介绍说。她表示, 利得盈系列之前发行的100多个产品均实现了预期收益。 在记者走访过程中,未发现银行销售人员违规承诺 收益打包票 的情况。
但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目前在各大银行还是一个空白点。以建行为例,在内部对理财产品有五星评级,一星级代表风险最低,而五星代表最高风险。但这些评级均未明确对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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