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的立法进程
【养老金基础8】养老金的立法进程
1987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所需资金来源于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共同缴纳的费用。此举标志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开始。
1991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退休费社会统筹正式在全国推广。文件首次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和部分积累相结合的思路在以支定收的同时,多收一些钱并积累起来,用于弥补老龄化高峰期收支缺口。这一规定改变了养老保险由国家企业完全承担的做法,采取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1995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这是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地建立个人账户,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例。其最核心的内容是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1997年,中国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6号文),统一了各地“统账结合”的实施方案,规定了统一的缴费比例和管理办法。
2000年,中国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的试点方案》(42号文),规定个人账户基金不再用于支付当期养老金,而是采取积累制,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以实现保价增值;在缴费形式上,也由个人缴纳5%,单位划拨6%,转变为完全由个人缴纳8%,账户规模由原来的11%调整为8%;实行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集中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降低做实成本,并简化账户管理程序。
2006年,中国黑龙江、吉林、天津、山东、湖南、湖北、山西、山东、新疆等九个省(区、市)与全国社保理事会签约,将做实个人账户中央补充部分的资金交理事会运营管理。
2009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国开始进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2010年10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社会保险法》,明确了国家财政有为社会保险提供资金支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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