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买银行理财如何避免纠纷
随着近两年央行连续发布利息调控方案,银行频推令人心动的理财。
据北京第二中级法院近期调研显示,理财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诉讼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而导致此类理财纠纷高发的原因主要是认识不足,因此,要想减少理财纠纷,就必须避开以下三个误区:网1、投资者以保险理财替代银行存款进而购买。
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主要功能为保险,兼有理财的功能。部分投资者轻信业务员将该类说成存款的误导销售行为,进行购买。
事后发现认识错误,往往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根据格式合同规定,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会扣除部分保险费,一旦对退还的保险费不能达成合意,纠纷会随之发生。
2、投资者认为投资理财风险小。基金、债券、银行理财等金融类理财层出不穷,部分投资者由于不了解金融理财,不懂得金融专业知识等原因,委托银行等机构进行理财,增大了投资风险。另外,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客户无法全面了解投资风险,从而导致对银行理财只知其利,不知其弊。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投资者与银行之间难免产生纠纷。3、投资者为享有股权利益,忽视投资风险。
部分需要资金,以投资项目、购买本股份为名向外集资,承诺高额回报率,并宣传一旦投资就拥有被投资企业股份。投资者受到高额回报率的诱惑进行投资,却未意识到投资购买股份,存在经营不善导致投资收不回来的潜在风险,一旦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资金,将产生纠纷。
对此,北京第二中级法院建议,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投资理财市场的监管。针对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管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理财经营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财要及时取消销售资格,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和保险自身要加强员工培训,禁止误导销售行为,推销理财时必须出示书面的介绍和风险提示,避免投资者因认识误区购买。在银行理财合同、说明书中,不得使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语言隐瞒风险或模糊性语言,避免使用 预期收益率 或 最高收益率 字样误导客户,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前让投资者了解真实存在的风险。
最后,法院院提醒投资者,投资理财时应查实理财机构的资质,增加防范意识,谨慎签约。购买后,应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不可 放任 理财机构全权管理,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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