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理财名词有限合伙的解释
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
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
【有限合伙特征】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同在从以上对有限合伙的界定我们可以看出,有限合伙中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有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双重责任形式并存 有限合伙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则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集有限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合伙人之间体现了人合与资合两种合作的优势。有限合伙以普通合伙人的个人信用及普通合伙人相互间的人身信任作为对外信用的基础,同时又以有限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合伙资本作为立信于社会的基础。这种双重责任形式使得有限合伙既区别于普通合伙又区别于公司。 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的处理 作为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对价,有限合伙人不具有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有限合伙事务的管理权应由普通合伙人行使,而且也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权代表全体合伙人约束合伙组织。有限合伙人只有对合伙事务的检查监督权。当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时,就应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这是因为:1、合伙组织可起字号,字号经登记后,能够以字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和诉讼活动;2、合伙团体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一个合伙人的死亡或退伙并不必然导致合伙组织的解散;3、合伙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并没有完全与其成员的财产相分离,合伙人对于自己的出资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由合伙组织统一管理支配;4、对外承担责任的相对独立性。对合伙债务首先应由合伙财产清偿。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合伙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是既不同于自然人又不同于法人的非法人团体。此外,从合伙的发展趋势来看,合伙的团体性越来越强,尤其是因为有限合伙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表现得愈加明显。这主要是因为有限合伙与合伙的分离,有限合伙因有限合伙人的加入而注入资合因素之后,合伙不再是人与资本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存在物。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有限合伙更具有团体特征。但有限合伙不具有法人的全部特征,因此,有限合伙属非法人团体。
【事务执行】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当遵守法律关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执行事务的规定,其具体办法由普通合伙人协议决定。 为了激励合伙事务执行人的积极性,搞好合伙事务运营,有限合伙协议可以确定给予合伙事务执行人一定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体现。如果有限合伙人参与执行合伙事务,就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1款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学理上对此成为表见合伙。表见合伙主要是为了保护合伙的债权人。第三人要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应当举证证明其理由是和合理的。其理由是否合理,应当依交易习惯判断。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对于有限合伙的其他债务,有限合伙人仍然承担无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的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企业法》第68条规定的有限合伙人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等8项行为,都属于保护有限合伙人利益的行为,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
【利润分配】 《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是有限合伙的特点决定的。在有限合伙中,特别是在风险投资领域,普通合伙人往往是具有高水平和丰富经验的人,他们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入伙的资金往往较少。在国外,普通合伙人出资一般为全部合伙人出资的1%;分得的利润较高,一般为20%。由于风险投资的回报期长,在较长的时期内没有收益,而普通合伙人可以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取得执行事务的报酬。因此,在合伙协议中可以约定,当有利润可分配时,在若干年内,将利润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这样做有利于平衡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利益,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因此,原则上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入伙退伙】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与入伙的普通合伙人不同,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人退伙的条件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第79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对合伙事业没有实质性影响。再者,有限合伙一般投资回报期很长,要求丧失行为能力人者退伙,就不能取得合伙的收益,因而不够公平、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为退伙事由,从其约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第80条)。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的出资转让给有限合伙以外的人,对有限合伙事务没有实质性影响。这样处理既可减少因退伙而进行结算的麻烦,又能维护有限合伙财产的稳定。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这与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不同,普通合伙的合伙人退伙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 根据自愿原则,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由于有限合伙人于普通合伙人的相互转变关系到对合伙债务承担的重大问题,因此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其转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的责任的原理相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于与普通合伙的退伙人对其在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原理相同。
【有限合伙意义】 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 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在《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前,中国企业的类型显得过于机械和简单。 从独资企业到股份公司,中间层次的企业形式明显缺位,只有普通合伙、有限公司,几种形式之间的简单过渡,使得从普通合伙到有限公司之间可能存在的多种责任形式的其他企业形态成为空白。企业法律形式意味着投资者的选择自由权受到限制,不同投资者因资本形式、数量与投资目的的不同而产生的多样投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 新《合伙企业法》不仅弥补了公司制度和合伙企业的不足,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而且还为实现多种组织形式的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创造了条件。 有利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有限合伙所包含的人资两合的特点与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的结合,使其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因此自其创设起便受到了投资家们的青睐。如今法律对有限合伙的明确规定是顺应市场经济作出的自然选择。随着有限合伙的确立,处于低迷状态的传统合伙企业必然会起到积极影响。结合中国国情发动政府和立法者的力量,为有限合伙的发展提供宽松的发展环境,有限合伙能对风险投资行业的发展起推动作用也是指日可待的。
【有限合伙相关规定】 中国《民法通则》、《合伙企业法》中均对普通合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有限合伙未予以承认,而对隐名合伙则用语模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6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对于这一规定,学者们大都认为为隐名合伙。事实证明,这一放宽性司法解释对促进个人合伙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将来的民事立法宜在此基础上允许部分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从而促进合伙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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