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雨过后见彩虹,理财也需要坚持
猎狐2014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一些外逃嫌疑人还牵涉腐败犯罪,能否到案直接关系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副部长刘金国在会上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公安部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有关地方公安机关成立相应机构,迅速开展专项行动,掀起境外追逃的强大攻势。
要全面掌握外逃嫌疑人情况线索,逐人逐案分析、制定缉捕方案、明确缉捕力量,尽快将外逃嫌疑人缉捕归案。要充分发挥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对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适时组织集中缉捕。要积极会同检察院、法院发布通告,敦促外逃嫌疑人投案自首,动员其亲属规劝回国。要广泛发动群众检举外逃嫌疑人线索,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制定举报奖励具体办法,对协助抓捕贡献特别突出的,由公安部直接奖励。
全国公安机关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坚持“全国一盘棋”,各警种部门高效协作,形成了境外追逃工作的整体合力。坚持一案一策、一人一策,逐案逐人落实追逃工作措施,明确缉捕工作力量,一盯到底、直至归案。坚持缉捕与劝返同步开展,对于外逃嫌疑人较多的国家和地区,由公安部组织缉捕行动组赴境外集中抓捕,同时全力开展劝返工作,相继从美国、加拿大、比利时等国家和地区规劝35名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回国自首。坚持务实深入合作,密切与相关国家和地区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不断拓展执法合作渠道,实现了境外追逃工作新的突破。
公安部“猎狐2014”专项行动缉捕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的立场是坚定的,也是一贯的。公安机关将始终秉持“天涯海角、有逃必追”的理念,进一步强化各项追逃工作措施,坚决打赢境外追逃这场硬仗,时间再长、工作再难,也要千方百计将在逃人员缉捕归案。公安机关充分发挥中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广泛建立执法安全合作机制的优势,充分运用引渡、遣返、异地追诉等手段,进一步深化国际警务合作,创新合作方式,公安部将继续派出境外行动组全力开展缉捕工作。境外不是“法外之地”,更不是“避罪天堂”,外逃不是出路,应敦促境外在逃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同时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着力形成境外追逃工作的强大合力。
工作要求编辑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要主动加强内外部协作配合,完善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合力。要在中央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主动加强与公安、外交、司法、人民银行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建立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信息沟通、情况交换、协作配合机制。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资源,逐步建立动态统一的境外追逃信息网络,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统筹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工作。
要进一步巩固和拓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灵活务实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充分发挥最高检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刑事司法协助中央机关的职能作用,充分利用多边公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和引渡条约开展境外追逃。在充分用好现有国际合作平台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双边合作平台,不断拓展发现、查缉犯罪嫌疑人和追缴腐败资产的渠道。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认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新设置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实践,加强法律适用研究,强化证据意识,加大重点案件司法程序推进力度,真正把这个法律武器用好,决不让腐败分子在经济上捞到好处。把追逃工作信息化建设纳入电子检务工程,提升追逃追赃工作的信息化水平,确保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追逃追赃的主要方向和重点对象,集中优势兵力,综合运用引渡、遣返、劝返等手段,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重点个案追逃追赃工作,力争在重点个案上取得突破。充分用好刑事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规劝教育犯罪嫌疑人回国投案自首。加强对国外反腐败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研究,加强重点国家追逃追赃个案的突破,提高运用国外法律开展追逃追赃工作的能力。
追逃方式编辑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遣返、异地追诉、劝返。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中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2014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限制。在与中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额近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国。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其发布红色通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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