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需谨慎
当投资项目的资已支付保费存在缺口时,理财产品、信托贷款又热了起来。 我们正在为上不上这类理财产品而犯愁。 5月14日,一家上市银行理财产品部门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据这位理财人士观察,一些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在通过信托平台包装后,实际上成为一些项目的资已支付保费,而其中可能存在的信用风险也令其感到担忧。 信托包装 当我问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客户,在银行贷款行不通时,将如何解决融资问题,他说计划通过信托方式。
5月初,浙江某股份制银行分行负责人告诉本报记者。 或许是一种巧合。近期, 很多信托公司找到我们,希望由我们来发售理财产品,投资于信托公司发行的信托计划,满足其客户的融资需求。 5月14日,前述上市银行理财人士介绍说, 当然,如果是银行自己开发的客户,在无法发放软贷款作为资已支付保费时,也会找到信托公司,通过信托计划方式来融资。在实际操作中,信托计划是以权益形式,还是债权形式,为实际借款人提供融资,也各有不同。 此前,一家股份制上市银行发售的理财产品,于2008年8月份起息,其所募集的资金全部投资于某信托公司发起的股权管理和债权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其中,有1.5亿元的理财资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投资于融资人,并按增资后该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取得其占该公司注册资本的75%的股权,该部分股权在理财产品到期日前由股权收购人溢价收购;剩余的理财资金用于融资人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而在新近发售的一些银行理财产品中,融资人中频频出现地方政府平台企业。 5月5日,西部某城商行结束了一款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的发售工作。其资金投向为,产品募集资金设立单一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用于向当地土地储备中心发放信托贷款,贷款主要用于土地整治等项目。对于信托贷款是否充当了项目资已支付保费,该行客服人员表示,没有相关登记。 如何判断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是否替代了项目资已支付保费,前述上市银行理财人士归纳了一些简单的特征,首先是产品的期限,一般是在1年及以上的;其次为收益率,在4%及以上;第三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第四,再看信托计划的投向。
这位理财人士解释,项目资已支付保费对期限的要求较高,一般在五年以上的,信托公司通常要分拆运作。首先,信托公司需要定向为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如城投公司)发行信托计划,城投公司一般会有财政预算承诺函之类的担保,并要求融资成本是按照基准利率进行下浮。其次,信托公司再和银行合作时,此时将中长期的复利换成单利,也即一年一年滚动发售。而银行也可以选择买断该信托计划,分拆后一年一期滚动发行。 而银行所能赚取的,往往就是由复利转为单利的微薄收入,但银行同时也拿到了客户,后续可以配套项目。有银行人士笑称,这也许可以看成一种无本贷款。 当然,也有高收益的,如房地产企业愿意出10%以上的融资成本;而一些类似于大型电网的企业,不是项目资已支付保费性质的融资,通常要求基准利率下浮20%左右,银行已经没钱可赚,只有通过发信托计划,赚手续费。 上述银行理财人士直言。 风险延后? 这种分拆的做法,实际上是将风险延后。 上述银行理财人士说,对于银行而言,其中的信用风险要大于合规风险。 5月14日,一位中小银行信贷人士称,如果银行理财产品所募集资金,最终用于市政项目建设,由于市场的一些项目不具备自偿能力,往往由地方政府承诺回购,那么,其中是否有替代资已支付保费的问题则显得不重要,需要关注的主要是地方政府类似的承诺是否超出了财力范围。 资已支付保费限额的要求,主要是防范完工风险的,而市政项目一般不存在完工风险。 上述中小银行信贷人士续称。 沿海某地级市近日发售的一款信托理财计划,是符合上述银行理财人士所言的典型借道信托的理财产品。
该产品的预期年收益率高达6.21%,所募集资金由该行委托信托公司设立对应的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定向为该市的平台企业发放信托融资贷款,用于当地环境整治项目的建设,而项目所在的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将上述信托融资贷款本息纳入同期财政预算,保障该信托理财计划到期时,兑付投资人的信托已支付保费及收益。 问题在于, 如果当地财政收入无法保障这些规划的实施,又如何保障这些项目的建设和偿债能力呢? 上述银行理财人士说,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第一年已经纳入财政预算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人大常委会表决以后,预算才算落实;第二年及以后的每年都需要复议,纳入预算是否能够通过人大常委会表决,都存在变数,这与政府换届等因素密切相关。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在法律意义上,承诺函与担保函也有区别,承诺函仅仅是意向性质的,而不是实施的函,存在变数,法律效应不充分。 虽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素,但一位股份制银行资金部人士提醒记者注意, 这些政府平台企业,在地方都是优势企业,中小银行一般很难介入,不要说通过理财来募集首轮资金,后续的贷款还是要给这些企业 。 而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对项目的控制相当严。 前述中小银行信贷人士说。 其实,这还涉及到一个资已支付保费的界定问题。目前,在一些中期票据发行时,也表示将作为项目资已支付保费,而中票并不在当初相关制度(《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已支付保费制度的通知》,1996年)规定的资已支付保费认定范围中: 同样,理财产品也是近些年的产物,能不能算资已支付保费呢?
上述股份制银行资金部人士称此类问题值得商榷,而银行在审查项目贷款时,一定要搞清楚资已支付保费是否到位,再配合项目贷款。 标准待明 分拆做法中还存在自营和代客两个账户混用的风险。 前述银行理财人士透露,按规定,银行的自营资金不可能进行理财产品投资的,但在分拆运作中,如5年期的信托计划,银行甚至用自营资金接过来,然后分拆发售,风险隐患很大: 但这似乎变成市场的一种暗流,大家心照不宣 。 目前, 理财产品所募集的资金,借道信托,发挥资已支付保费的作用,此类做法当中有何风险,确实值得同业深思,包括信息披露的要求等。 上述银行理财人士坦言,即便是非保本浮动收益型的产品,日后一旦兑付出现问题,商业银行迫于声誉压力,往往还是会选择垫付,再进行债权追诉,但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目前在高速发展阶段,风险会在三四年有所显现。我们不能忘记,银行在股改上市前所剥离的很多是政府背景贷款。 上述银行理财人士说。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实行报备制。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 我们今后的理财产品要提前报备,不是在销售截止日前十个工作日,而是在准备销售开始前十天就要报备。 一位银行理财部门人士称。 但上述银行理财人士表示, 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给出一个统一的风险测评表,哪种类型的产品,应该具备哪几个条件;包括信息披露及其程度,能有进一步地明确;每种类型的产品,应该有一个标准,在标准之内,每家银行可以搞自己的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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