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权益转让;权益转让原则的内容有哪些
权益转让原则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仅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一般《保险法》均规定: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不得向第三者行使追偿权利。对于财产保险而言,权益转让原则,系指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取得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者向第三者的索赔权。
权益转让原则包括代位赔偿和委付两方面的内容。1、代位赔偿。如保险损失是由第三者引起的,被保险人根据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合同或政府法令,有权从第三者那里获得赔偿。
2、保险委付。保险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虽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法律行为。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赔偿了您的损失,而造成您损失责任是第三者,就是说是别人的错误造成的您的损失。那么您在向第三者索赔后应将您投保财产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因为保险公司不是赔您钱了吗?您就当卖给他们了,而且,您卖的是个坏的,您还不得帮人家一下,让人家损失也小一点呗。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首先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您向保险公司转移。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的,那么您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如果您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公司在赔了您钱之后,便从您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就是说,您不能又从保险公司拿钱又从事故责任方拿钱。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您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您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您投保的财产所有权向保险公司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即保险公司对于所保财产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此财产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一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您在向保险公司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此财产委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您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二是实际全损。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对您进行足额赔偿之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
权益转让原则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标的的损失履行了赔偿义务之后,依法从被保险人那里取得的追偿权和所有权。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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