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介绍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施工机具清单、工程申报表、工程承保确认书、工程完工申报表、不保工程列表、保险单、批单、特别约定组成,其中保险条款由财产损失保险(包括工程保险和其他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的约定适用于各自部分,通用条款的约定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保险责任以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的相应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为限。
财产损失保险
下列财产属于保险标的:
(一)保险工程
保险工程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工程承包合同承建并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申报后,由保险人接受投保的建设工程,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地内存放的与该工程有关的工程物料。
(二)施工机具
施工机具是指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以书面合同的方式租赁的各类施工机具,包括施工用机器设备、工具和可移动或可拆装的活动房屋。
(三)其他保险财产
本保险合同所称其他保险财产是指被保险人除施工机具以外的自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存货和其他财产。
本保险合同所称存货是指:
1.承揽外加工业务的被保险人用于外加工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未交货时的成品;2.与特定工程无关的工程物料。
与保险工程有关的下列费用也属于财产损失保险标的:
(一)专业费用
专业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工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在恢复、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
(二)清理残骸费用
清理残骸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保险工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发生的清除、拆除及临时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领有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
(二)档案、文件、票据、现金、图表、账册、各类证券、施工图纸。
下列工程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由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安排保险的工程;
(二)未按本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报的工程;
(三)无书面工程承包合同的工程;
(四)被保险人仅承担养护义务的工程;
(五)隧道、洞穴、竖井工程或工程部分;
(六)本保险合同不保工程列表约定的不保工程。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四)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
(五)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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