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从三方面入手
防范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应从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保险监管机构三方面入手。如:对投保人来说,投保人应该首先考虑到自己的支付能力;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方式等。
防范投资连结保险的风险应从保险公司、投保人以及保险监管机构三方面入手。
对投保人来说,投保人应该首先考虑到自己的支付能力,如果自己根本没有支付能力或支付能力不强的话,那么还是不要购买投连险了。其次,投保人要在分析自己的实际生活水平和收入的情况,评估自己的保险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之后,选择最适合自己的险种。再次是要对保险公司的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进行比较后,经过全面的分析和考察,找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公司应对投资方式,投资渠道等方面进行慎重考虑后再去投资。即使规定保险基金可以入市,那么入市的程度,比例如何,什么险种入市,股票的选择等等这些问题,保险公司都要经过反复,仔细,慎重研究后再把资金投放市场。有人认为投连险100%间接入市后保险公司预期年化收益将很可观,但他忽略了这样带来了三方面的问题。第一,不能保证偿付能力。保险监管的核心就是保证偿付能力,投连险100%入市后,钱都拿去投资了,要赔付时无法及时调动资金,所以不能保证偿付能力。第二,会造成险种的畸形化。既然投连险能100%入市,那保险公司一窝蜂都去做投连险,导致投资型险种过多,保障型险种不够,这样的险种比例对保险公司来讲显然是很不科学的。第三,很难解决保险公司原有的利差损问题,投连险100%入市也有风险,也有可能亏损,预期年化收益有可能比银行预期年化利率还低,还是没有解决严重影响保险公司赢利的利差损问题。所以,投连险应该是部分入市。保险公司根据自己资金的实际情况,进行最有利的投资组合。除了投资连结保险外,保险公司还可以把钱存入银行,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这两种投资方式很安全,风险也很低,但它们的流动性差,预期年化收益太低,是低风险低预期年化收益,而投资证券市场是高风险高预期年化收益。保险公司一定要把这几种投资方式都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每种都不能太高或太低,进行最佳的投资组合,以达到最大限度地获取预期年化收益,分散投资风险的目的。
目前我国保险投资监管存在两大问题。一是险资渠道单一,导致赢利有限,也不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保险公司投资渠道主要是购买国债或企业债券,银行存款,投资股票和基金,投资房地产或贷款。这些方式或是高风险,或是低预期年化收益,赢利性和安全性都不够,所以开拓新的更好的投资渠道以获得更高预期年化收益,对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公司来讲都是刻不容缓的。二是尽管保监会在总量上规定了险资投资股票比例,但仍需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在风险防范机制健全的基础上推进综合经营。今后保险监管机构要在总量上控制,做到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放松投资方式是指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的各种投资方式(比如买债券,投资股市,房地产,银行存款等方式)不过多加以干涉和控制(违法除外),让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当前的宏观经济走势选择最适合的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包括主体比和方式比。方式比是指对何种投资方式都要确定一个比较科学的比例,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比如规定投资股市的资金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5%,银行存款不能超过总资金的30%等等,这样将有利于进行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获取最大投资预期年化收益。主体比是指对高风险,高预期年化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要控制在比较小的范围,以抵御投资的高风险。如规定购买同一公司的股票不能超过投资证券市场资金的10%;对低风险,低预期年化收益的投资方式比例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如规定向同一主体贷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5%,存入同一银行的存款不能超过总资产的10%,投资同一房地产项目资金不能超过总资产的3%,这样才能从政策上更好地引导和帮助保险公司控制和防范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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