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从事营业运输出车祸
【编者按】在幼儿园工作的张女士有辆小客车,用来接送自己小孩上下学。不久,该车发生车祸,张女士找保险公司索赔,遭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她的家庭自用车辆从事了营业运输。最后,她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昨日,从法院了解到,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钱,因为发生事故时该车为家庭自用。
张女士在万州区某幼儿园工作,她买了一辆小型客车,平时用该车接送学生上学,其他时间作为家庭自用。去年8月17日,她给车买了机动车辆损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驾驶员责任等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一年,保险车辆使用性质填的是家庭自用。
今年4月19日,张女士驾驶小型客车,沿省道202行驶至万州区塘坊飞川路口下行,因操作不当,她的车撞上了路外房屋,自己不仅受伤,车子也撞坏了。事发后,张女士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药费1.29万余元。经司法鉴定,她额面部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5月30日,万州区交巡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女士对该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7月16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女士财产损失2000元后,作出《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为由,对张女士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理赔。
经协商无果,张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辆损失险7980元、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1.78万元、驾驶员责任险5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可张女士投保的事实,对发生的交通事故的事实也无异议,我们对本案所涉保险纠纷拒赔的理由是,张女士所投保的家庭自用车辆从事营业运输且发生保险事故,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不属理赔范畴。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钱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保险公司所投保车辆的性质为家庭自用,虽在保险期间内她也用该车接送幼儿园的小孩上学,但其所发事故是在家庭自用时,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所约定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以此拒赔的理由不成立。张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理赔款7.58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机动车辆损失险7980元;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1.78(扣除已赔付的2000元)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张女士车上人员责任险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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