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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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在带团旅游过程中意外受伤,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5月19日,江苏省吴江市法院审结了一起导游在旅游途中意外受伤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调解,保险公司赔偿受伤导游3万元。
吴某系吴江某旅行社聘请的一名导游。2004年3月8日,吴某带团到张家界进行为期5天的游览。次日,景点游览完毕返回市内时,因汽车颠簸,行李架上的行李即将掉下砸向座位上的游客,吴某见状急忙起身挡住行李并把行李扣好,在回座位时,车子再次颠簸,吴某不慎摔倒。经诊断,吴某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其间,驾驶员李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800元,并约定今后双方无任何牵连。
吴某所在的旅行社于2003年向吴江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保险,约定扩展承保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一名随团导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因抢救游客的人身或财产而导致的人身伤亡,吴某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未果。吴某便起诉至吴江市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万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吴某受伤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吴某擅自与李某达成协议,主动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即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义务。故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因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法院组织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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