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与第三者险的不同及利害关系
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险都是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是一种特殊保险合同,第三人在保险合网签订时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其能否享有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涉及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
交强险和商业性第三者险都是责任保险,而责任保险又是一种特殊保险合同,第三人在保险合网签订时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其能否享有向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涉及到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只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入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合同另一方当人提起请求或提起诉讼、仲裁,丽不能向与该合网没有关系的第三者提出合月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者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只有被保险人享有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权利,从合同相对性原则来讲,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性第三者险,第三入均不享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责任保险之利害关系人中被保险入与保险人间的保险契约关系,称为“责任保险关系”,被保险人(加害人)与受害人间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称为“责任关系”,两者应予以严格区分,此即为“分离原则",即保险人应否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之保护与受害入可否对加害入(被保险入)请求赔偿应予以分离认定。我国对受害第三人的请求权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0条中,该条规定:转保险入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入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该条文的意思即责任保险的第三人(受害人)无权直接向保险人主张保险赔偿金的给付,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这是我国对责任保险理赔程序的法律规定。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保险公司不直接向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车主朋友们千万要注意这两者保险直接的关系哦,要清楚第三者请求权的主要体现及责任保险之关系人的利害关系,依照一般的保险原理,被保险人的行为之受害入不具有保险合同的受益入地位,不能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只能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赔偿后,有权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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