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重疾险合同关键字理解天壤之别
中国保险业经历了这些年的发展,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产品上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欣欣向荣的背后却也产生了一些难以调和的矛盾。随着市面上保险产品日渐增多,繁复的保险条款开始引发越来越多误解和争端,这从各级法院与日俱增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数量中就可见一斑。在今年以来审理的案件中,被保险人在伤残、意外身故后的寿险理赔纠纷占大部分比例。
究其原因,有些是条款本身模棱两可,普通人理解的字面含义与保险的条款含义不同;有些是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误导,比如在购买保险时,对保险合同条款作广义解释,而最终客户要理赔时却得到狭义的解释。此外,形形色色的财产险业务纠纷也层出不穷,绝大多数纠纷理由都是对专业的法律、条款理解有分歧。
尽管保监会这两年来出台了不少规范,企图阻止不规范的条款、用语所造成的误解以及保险“霸王条款”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欺压”,但被保险合同中的“文字游戏”和销售技巧忽悠的仍然大有人在,当引起投保人足够重视。
重疾险:免责条款要格外留意
案例
几年前,曹女士为自己投保了重大疾病险,保险公司体检后予以承保。曹女士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双方保险合同成立。曹女士在保险期限内患病,经三家医院诊断,一致认为其患有急性心肌梗。曹女士心想刚好有保险,算是不幸中的万幸,随即向保险公司提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明确答复:拒绝给付。保险公司认为曹女士虽患有心肌梗,但其病症不符合其保险条款中关于“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要求,故根据合同规定,如不能同时具备上述3项指标,保险公司应当免除赔付的责任。
经鉴定,曹女士所患的心肌梗确有一项不符合保险条款的指标,但她声称在订立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对“心肌梗应同时具备的3项医学指标”的规定作出说明,自己并不知道3项医学指标的医学含义,因此该项条款无效。特别是该份保险单在“字面上”没有对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作出着重说明,未作清楚的交代。保险公司辩解说,订立合同时,本公司将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口头说明,该免责条款是有效的。
自2007年8月1日起,保险公司签订的重疾险合同都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发布的新版《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该规范最大的贡献就是将评判标准从保险医学改为临床医学,因而对投保人更为有利。
针对上述案例,上海德理律师事务所的周律师表示,该保险合同关于免责条款没有作着重说明,并且这部分属于格式条款,应该无效,所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就是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预先给另一方准备的合同,在这里就是保险公司给投保人准备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处于弱势,因此必须要求保险公司对某些牵涉到切身利益的条款予以重点说明。”
周律师表示,保险公司所谓的“口头说明”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若无法举证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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