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知识讲堂;-;近因原则
在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的责任不是无限制的。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并不承担所有的风险。至于保险公司赔不赔,就要看损失发生的原因是不是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了。但是,由于实际情况各有不同,在很多情况下,损失的原因多样而且复杂,一时难以澄清,这就需要我们利用近因原则加以判断。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
近因,是指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保险的近因原则,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比如,某人投保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因火灾、雷击、爆炸而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对因战争、罢工、暴动造成的损失属除外责任。
一日,某地区遭遇敌军飞机轰炸,扔下的炸弹引发地面燃烧,然后波及周围的房屋,引发了火灾,该被保险人的房屋也未能幸免。虽然表面上房屋是被大火烧毁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是发生大火的原因是战争行为中的敌军投弹,从本质上看,这次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战争→火灾→房屋损失。因此,在这次损失中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近因)是战争。由于战争属于除外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再看一个例子:一架飞机在飞行过程中遇到雷击,致使机尾受到严重损坏,安全起见,飞机必须紧急迫降,而由于机尾受损,紧急迫降时机身发生剧烈的震动,飞机上一名乘客因此突发脑溢血而身亡。在这次事故中,其因果关系为:雷击→机尾受损→紧急迫降→震动→突发脑溢血→身亡。从这个因果关系链看,导致该乘客死亡的最根本原因还是在于雷击,而突发脑溢血只是雷击造成的一系列后果之一,因此,这次事故的近因为雷击。正是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环境或情况是多样的,才会产生近因原则。
同样,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也会给我们造成迷惑,所以,我们必需擦亮眼睛,经过慎重的审视和严密的分析,才能“透过现象看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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