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资讯:青岛市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截至2013年年底,青岛市市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合)人数分别达到302.4万人、82.1万人和435.9万人。2016年,我市将着力完善制度,扩大覆盖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统筹层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险体系。
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以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推进做实个人账户。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积极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先保后征。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稳步提高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方面,我市将不断扩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重点提高农民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巩固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合)率,逐步提高人均筹资标准和财政补助水平。全面建立实施城乡统筹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逐步提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费用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医院。
居民基础养老金不低于110元
我市也提出了2016年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标准。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缴纳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8%,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8%,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数375万人左右。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中,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退休人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9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左右,用人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9%左右,职工缴纳本人工资的2%,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数315万人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城镇非从业居民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8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个人和政府共同负担,各级财政的补助标准提高到年人均不低于400元,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数80万人左右,参保率稳定在97%以上。
在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中,为失业保险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支付失业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以及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数180万人左右。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职工工伤医疗和康复、伤残、护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及护理待遇、5~6级伤残津贴待遇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用人单位根据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缴费,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县级以上政府给予补贴,参保人数237万人左右。
在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中,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基础养老金不低于每人每月110元,基础养老金由政府全额负担,个人缴费部分政府适当补贴,符合条件的居民实现应保尽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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