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从业者按城镇还是农村收入标准赔偿引争议
2015年2月21日,蒋某驾驶陈某所有的小轿车(该车投保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周某(农村和尚,俗姓周,法号此处隐去)与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经公安交警大队处理,蒋某承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责任。周某因本起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为获得相应赔偿,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蒋某、陈某及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本案审理中,原告周某提供了宗教事务管理办公室的证明,证明其多年从事佛教工作,另有佛教协会证书,证明其为佛教协会会员,同时还提出了相应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主张(未提供从事佛教工作的收入证明)。保险公司对周某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不持异议,但对周某提出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持有异议。周某认为,其本人虽住农村,但其所从事的佛教工作有时在农村,有时在城镇,且收入可观,应按城镇收入标准计算。保险公司不同意周某的主张,认为周某居住农村,收入主要来自农村,生活消费支出也在农村,应按农村收入标准计算。2015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2014 年度江苏省人损案件赔偿费用标准(苏高法电[2015]118号)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3476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1820元。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收入标准差距较大,法院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原被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此案只能进入正常的审判程序。
佛教徒,一般不务工、不务农、不经商,靠化缘为生,原则上不存在误工收入,但居住在农村的和尚从事佛教活动大多在夜晚进行,白天也从事一些务农活动,有一定经济收入。农村和尚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伤残补助费、误工费都应考虑,但应按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如果事故双方愿意调解,建议考虑到农村和尚的特殊性,可在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上适当上浮,上浮标准掌握在20%-30%之间,以上建议仅供参考,建议保险公司先把已经确定下来的费用先行赔偿,已解决周某的医疗费用和后期的修养费用,剩下的伤残补助费、误工费等再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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