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合同有效吗?看看法律怎么说!
2014年夏天,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向周某宣传面值为100元的“安享人生医疗保险金。周某随即购买了保险卡一张,王某在保险卡上粘贴周某的签名。后由于周某本人文化水平有限,便委托王某代其激活保险卡。王某回到公司为周某激活保险卡时,发现自己所持保险卡上标注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周岁至65周岁,而公司系统内的投保年龄范围1周岁至60周岁。所以周某的年龄已超出投保年龄范围,无法激活,应当退还其保费。后因王某疏忽,忘记告知周某并退还其保费。2015年1月,周某因意外去世。其家属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核查后发现周某不符合投保条件且保险卡未激活,以此为由拒绝赔偿。周某家属遂找到保险业务员王某了解情况,此时王某虽已离职,但其证实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忘记告知周某并退还其保费。几经协商无果后,周某家属一纸诉状将保险代理人王某及某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争议焦点
保险卡未激活,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分析
1.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
对于合同是否成立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在投保时其年龄已超出保险卡准确的投保年龄范围1岁至60岁,不符合投保条件,其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购买保险卡时其年龄符合保险卡标注的投保年龄范围1岁至65岁,在王某同意承保并同意为周某激活保险卡时,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不得拒赔。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首先,投保人(同时也是被保险人)周某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已经缴纳了保费,而且委托王某代为激活保险卡,在近半年的时间内,王某并没有告知其不符合投保条件。所以,就周某而言,毫无疑问,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2.保险卡上标注的年龄与公司内部的规定冲突,以哪一个为准?
王某所持保险卡上标注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周岁至65周岁,而公司系统内的投保年龄范围是1周岁至60周岁,这也是为什么周某的保险卡无法激活的原因。那么,两者冲突以哪一个为准呢?很显然,以保险卡标准的年龄段为准。
保险卡是代理人或业务员展业时使用的合同,如果投保人当场激活,那么合同即生效。公司内部系统设定的年龄范围对外没有法律效力。投保人无法知晓公司内部的规定,保险卡是保险公司印制的,上面的内容就是条款。投保人是基于保险卡标注的内容,决定是否订立合同的。所以,应以保险卡标准的年龄段为准。
另外,《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根据上述规定,法院也会作出保险合同成立的结论。
3.周某家属可否向保险代理人王某追偿?
《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由此可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代理关系。代理人在合同授权的范围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在市场上从事与保险产品销售有关的保险活动,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保险公司承担。故周某家属不可向保险代理人王某追偿。
在本案中,保险代理人王某接受委托激活保险卡,并在激活时发现周某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未及时告知并退还保费,其对周某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承担。当然,公司可以追究王某的责任,但与周某无关。
结论
保险卡虽然未激活,但合同成立并生效了,保险公司应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看清楚保险的条款,及时的办理相关手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处理。而保险公司则应该加强日常的管理,避免不必要的疏忽给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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