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详情

鄂尔多斯市公积金贷款对象及条件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并重新缴存后,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可视同连续缴存期累计,满一年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所在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但单位已经按规定制定补缴计划,并按计划补缴的,可视同连续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按季度、半年、年度缴交的,必须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对于部分经营不稳定、人员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开户时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缴交基数最低以上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75%为准(2011年鄂尔多斯市社会平均工资为4400元,75%即为3300元);缴交比例为6%-12%。
职工及其配偶已经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其还清贷款本息之后,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确有例外情况的,借款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经管理中心确认。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五期(含)以上不良贷款记录的。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四)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至三年。
(五)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税务局开具契税税票后的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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