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公积金贷款不再强制公证
新疆都市报讯:今后,首府乌鲁木齐市民如果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省去一个程序:公证不再是贷款发放流程中的强制执行环节。
12月3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乌鲁木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自治区住建厅联合检查组《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新建金【2012】8号的文件精神,乌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履行公证程序后,由原住房公积金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抵押→贷款公证→贷款发放共计五个环节;调整为贷款申请→贷款审批→贷款抵押→贷款发放四个环节。
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时限也缩短了,由原来的7个工作日内办完贷款手续并发放贷款,更改为管理中心在5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审批;抵押登记后,具备贷款发放条件的,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完成贷款发放。管理中心如出现贷款资金不足,不能满足职工贷款需要,职工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息差额由中心承担。
据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新老流程的顺利衔接,自12月1日起,对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一律按照该通知要求正式执行。对12月1日前已提交公积金贷款申请,并已完成借款公证环节,但未发放公积金贷款的业务,在贷款发放流程以及后期贷款档案的留存要求,仍按照原贷款相关办理规定履行完毕。
相关提醒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如何提取
职工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持购房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首付款。如购房人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后,房款未交清的,持房屋合同、付款凭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可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剩余房款,但提取额不得高于剩余房款。
缴存职工在工作地无住房,以租赁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用于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属于特困救助范围的正常缴存职工,每年可以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用,提取额度不得高于需要缴纳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本市没有住房的缴存职工通过市场租赁住房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用于自住的,且房租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一定比例的(需提供无房证明和房租完税凭证),每年也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支付房租。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配偶账户余额,需得被提取人同意,但合计提取额不得高于全年房租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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