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行为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今天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规定了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理财产品债券账户的管理人、为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提供服务的托管人、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具备的条件等事项。《通知》自2014年1月26日起施行。银行间债券市场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通知》强调,申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理财产品应以单只理财产品的名义开户,但理财产品由非本行的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的,也可以理财产品系列或理财产品组合的名义开户。
《通知》还强调,管理人的自营债券账户与理财产品债券账户之间以及同一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债券账户之间不得进行交易。
《通知》要求,管理人开展理财产品相关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定要求以及与委托人之间的约定,不得投资于超出约定范围或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债券产品。
《通知》还要求,管理人和托管人开展理财产品的债券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时,应严格遵守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管理人和托管人在银行间市场开展理财产品债券交易、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将根据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相关业务资格。
《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理财产品,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户的,应在一年内根据本通知的要求重新备案,并根据情况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开户。原账户内的债券资产应在过渡期内通过非交易过户的方式转至新账户。过渡期结束后,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原账户仍有托管余额的,同业拆借中心、上清所、中央结算公司应对原账户的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等进行限制处理,除履行未到期结算合同、卖出或转托管已经持有的债券外,不得进行其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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