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销售新规:投资额10万元以下只提供低风险产品
记者了解到,市内有关商业银行已收到银监会发布的《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5号文),市民到银行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产品说明书中将找不到“刚性兑付”的字眼。
35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在介绍理财产品时,不准含有刚性兑付的字眼,也就是说,银行理财产品既可能赚钱,也可能出现已支付保费亏损,大家在选择银行理财产品时,应更加注意产品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35号文要求严格执行“风险自担”,也就是说,一旦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亏损,将由投资者自担风险。
投资者到银行买理财产品时,银行的行为合不合规,35号文有明确规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35号文还规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应严格区分一般个人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的分类管理,风险自担。对于一般个人客户,银行只能向其提供货币市场和固定收益类等低风险、收益稳健的理财产品;银行在对高资产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后,可以向其提供各类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
什么是一般个人客户 客户以其拥有的金融资产来划分,每家银行的划分标准可能不一样。以某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一般个人客户就是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已支付保费只有10万元及以下的客户;金融资产在200万元左右的为高资产净值客户;金融资产在800万元以上的为私人银行客户。 没提的收费不准收 银行应在销售文件中载明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比例,以及合理的浮动区间;应载明收取各种费用的条件、方式和收取标准,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客户收取。
不得夸大产品收益率 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夸大产品收益率或收益区间;不得代客户签署文件;不得将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提示最不利结果 买理财产品时,银行应在销售文件的醒目位置提示客户“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应制定专页的风险提示书和专页的客户权益须知,内容应包含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应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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