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开银行保险理财产品的骗局
一则老人去银行存款结果变成了购买保险的误导消费新闻让大家再次把关注的目光转向了银行保险理财产品销售渠道上来,在相关法制不健全的今天,个人要想获得可靠的保险理财产品,还需通过正规、可靠的投保平台来选购。
银行理财产品误导销售的成因分析
近年来,保险业推出不少投资理财型保险产品,与银行合作销售。然而部分银行工作人员、保险代理人为提高业绩有意误导,诱使投保人在非本意状态下购买保险产品,引发争议。保险代理人行为的不规范使得因销售误导、代签名所引发的纠纷占同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的70%以上,主要手法有三种:
一是故意混淆保险与理财产品的概念,将保险说成定期储蓄、基金等银行同类理财产品,或者利用存款、利息等银行业术语对客户进行误导。客户最常听到的就是“买理财产品送保险”等,最终却“存单变保单”,尤其不少老年人前往银行为子女办理储蓄时极易受到误导。
二是片面强调保险产品的投资收益功能,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率,或将其与银行储蓄的收益率进行比较,造成该产品是一款能获得更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假象。
三是有意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
银行理财产品的条款前后矛盾的成因分析
才烁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投保企业员工福利保障保险,保单期限为一年,保费为月缴。2009年6月,作为才烁公司员工,李某也加入了这一保险,公司按约支付了保费,一年期满后又续保,他应享受的保险保障有:团体人身保险保障20万元,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障10万元,以及附加医疗险等。
2010年9月初,被保险人李某因病不幸身故,才烁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尽快理赔,却遭到拒绝,理由是:“保单期限为一年”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这是一份月保单,不是年保单,而才烁公司并未缴纳2010年9月的保费,故不能理赔。
法院审理后发现,保单之中竟然前后矛盾:保险合同第三条约定“保险期限为一个月”,但第十二条约定“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与保险期间一致”。法院认定,在此情况下,应作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即认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辩解不成立,应赔付20万元。
这样的情况明显是由于保险公司管理疏漏所引发。据调查,保险公司的疏漏一般反映在三个方面:保险条款约定存瑕疵,有的前后矛盾,有的存在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询问事项缺乏明确说明,在投保人申请理赔遭拒赔的案件中,40%的案件中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抗辩理由,但很多保险公司的询问表中,却缺乏针对性提示;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的交付存瑕疵。
形成银行保险理财产品的误导消费的原因有很多,广大投资者只有充分意识到这些客观成因的存在,才能从源头上规避这些风险的产生。另外,投资者要想获得正规、靠谱的保险理财产品,还需选择正规、可靠的投保平台来购买,通过慧择网购买保险产品不仅选择空间大,而且后期还能获得全程协助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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