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10年交费期间!渤海人寿福鑫高照投保规则及条款简介
渤海人寿福鑫高照投保规则
承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上载明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交
犹豫期:10天
渤海人寿福鑫高照保什么
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生存,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其中3年交的给付比例为60%,5年交和10年交的给付比例为100%。
生存保险金
自保险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者全残豁免保险费
为他人投保时,如果投保人在60岁前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有其他问题或者想了解更多的情况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或者咨询在线客服。
渤海人寿福鑫高照不保什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在保险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保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3)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