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保障范围介绍
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活压力的加重,现代人患上癌症的几率越来越高,不少人都会早早为自己买上由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寿防癌疾病保险,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这份保险到底能保障些什么。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分享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以下是这款
保险保障范围的具体内容:
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合同的现金价值。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身故,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费;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的保障范围相对较广,主要包括癌症确诊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保费豁免、身故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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