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范围介绍
随着大众保障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购买保险,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这种保障意识不仅体现在生活中,也体现在旅游出行方面。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针对旅游出行的保险,被保险人如果患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将会依照合约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的,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四、本公司给付的上述保险金之和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上述保险责任终止。
五、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六、本公司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医疗保险金额时,合同的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七、被保险人因本条第一或第二款原因身故后的死亡处理及遗体遣返所需的费用,公司在丧葬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额给付保险金。
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包含哪些?如果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急性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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