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阳光人寿推出的团体意外保险具有保障灵活、保障齐全的特点。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阳光保险团体意外险产品有很多,团体意外保险能够提供身故残疾等双重保障,比较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另外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为企业员工带来综合性的工伤保障。
阳光保险公司是世界五百强企业,主要经营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等一切人身险业务的全国性专业
寿险公司。那么,阳光保险
团体意外险怎么样呢?阳光人寿推出的
团体意外保险具有保障灵活、保障齐全的特点。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点:身故残疾,双重保障,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保险期限灵活,可根据需求选择。
投保范围
1、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
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险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龄在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者,经本公司同意,可作为连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1、
意外身故给付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意外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残给付
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Ⅲ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残
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
产品特点:为各大中小型企业员工带了全面的综合性的工伤保障。
投保范围
凡十六周岁以上(含十六周岁)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团体在职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凡已按规定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并按期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本单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单位投保时,其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本单位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阳光保险团体
意外险产品有很多,团体意外保险能够提供身故残疾等双重保障,比较适用于各大中小型企业客户投保。另外团体补充工伤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为企业员工带来综合性的工伤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