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宁人寿保险条款全面介绍
自上市以来,康宁人寿保险便一直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如果您有意愿投保,一定要认真了解康宁人寿保险条款,以免给自己日后理赔带来麻烦。据了解,它的条款包括很多方面,如投保范围、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康宁终身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投保。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合同自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的日期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二、被保险人身故,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八、战争、军事行动、**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康宁人寿保险条款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如投保范围、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此外,还包括保险费、合同效力恢复、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申请等。而以上介绍的的只是部分条款,您可以在网上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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