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吉祥两全保险条款简介
作为一款兼具保险保障与理财功能的产品,泰康吉祥两全保险不仅可以为消费者带来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同时还可以提供保单红利。不过,该产品对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主动吸食毒品、酒后驾驶等情况导致的身故,一般不会给付保险金。
保障责任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泰康人寿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1)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前,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2) 若身故发生在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间届满后,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泰康人寿给付生存保险金,合同终止。生存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交费期间年数。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泰康人寿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单红利
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合同有效,泰康将根据分红型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泰康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泰康吉祥两全保险条款包括的内容比较多,其中保障责任、责任免除、保单红利等都十分重要,建议广大消费者认真阅读,清楚了解产品能够给自己带来的保障、红利以及不予以理赔的情形,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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