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康宁定期保险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定期型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该产品可以为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也可以为10种特定疾病提供20%的基本保险金额。
康宁定期保险是中国
人寿保险公司推出的一款定期型
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该产品可以为40种重大疾病提供保障,也可以为10种特定疾病提供20%的
基本保险金额。以下是对
康宁定期保险内容的详细介绍,带您了解这款健康产品。
投保范围
凡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
投保人向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一、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以上就是对康宁定期保险内容的简单总结,凡是年龄在六十五周岁的居民都可以成为这款产品的被保险人。不过投保这款产品之前,一定要对产品的保险责任和免除条款的内容有所熟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