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是中国人寿推出的一款意外险产品,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的目光。为此,本文将详细介绍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供广大消费者参考。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
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年龄在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
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之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
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各付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货累积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四、被保险人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
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
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
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
意外医疗保险金。意外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继续承担各付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货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意外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意外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在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合同构成、投保范围、保险期间和续保等内容。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可以到网上搜索更详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