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中国特色农业保险
目前,世界上大约有四十多国家举办农业保险,这些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社会制度各异,其举办农业保险的社会背景与政策目标也不相同,因而形成了不同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国外农业保险制度模式主要有以美国、加拿大等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模式、以日本等国为代表的政府支持型相互保险模式、以西欧国家为代表的民办公助模式以及以亚洲部分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政府重点选择性扶植模式等4种。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新一轮农业保险试点,由于国情不同,我国建立农业保险制度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某一模式,而要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
我国农业保险在“十一五”期间取得了突破性发展。据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介绍,“十一五”时期,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8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135.68亿元,增长了近16倍。在承保品种上,已经覆盖了农、林、牧、副、渔业的各个方面;在开办区域上,已覆盖了各省区市;在保障范围上,逐步增加了农民迫切需要的风险责任;“十一五”末期重要粮、油、棉作物的承保覆盖面已经达到全国播种面积的33%;同时,农业保险的功能作用日益凸显,农业保险补偿已成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和灾区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五年间,农业保险累计为6400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307亿元,农业保险赔款有力地支持了灾区生产恢复。
“"十一五"时期的农业保险,可以说是保险业最大的亮点之一。”周延礼表示,从农业保险的业务发展看,可以概括为持续快速增长,发展基础不断夯实,农业保险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显着增强。“十一五”期间,我国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实现了跨越式发展,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问题是保险公司在业务操作等具体环节中出现的,有的问题则涉及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等大的方面,需要引起重视,认真加以研究。
下面举一个实例。河南省某县农民与当地保险公司签订了农业保险合同,每亩玉米的保费为11元,其中,个人支付2.2元,政府补贴8.8元。去年9月中旬,当地遭遇大强度降雨,部分农户损失近七成,有的甚至绝收,但保险公司确定每亩只赔10元。对平均每亩损失达到数百元的农民来讲,这10元的赔付实在是杯水车薪。还有部分农民反映,2009年他们也保了玉米的险种,也遭了涝灾,比去年还严重,而得到的赔付只有每亩8元,比去年还要少。对此,县保险公司的解释是,根据相关规定,农业保险有30%是免赔的。也就是说,损失在30%以内的,保险公司无须赔付,而损失超过30%的,扣除免赔的30%后再进行赔偿。去年根据县农业局的抽查结果,每亩定损不到32%,扣除30%的免赔,换算下来每亩只有3、4元的赔金,后来为了照顾受灾农户的生活,经过多方协调,才将赔金增加到每亩10元。
11元保费赔付10元,这显然有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初衷。无独有偶。显示,2010年,云南盈江县的24万亩甘蔗遭遇旱灾,最终得到了230万元的保险赔付,平均每亩的赔付不足10元,甚至低于保费。而2006年至2009年6月,吉林省白山市因自然灾害等因素给农业生产造成约1.6亿元的直接损失,保险赔偿仅仅0.076亿元,仅占损失额度的0.48%。
河南某县农民的遭遇显然不是个案。这其中有两个重要问题值得我们思索:
首先,国家财政补贴的效果如何评价。公共财政支持农业保险在我国是一种尝试,目前,政府财政对农业保险保险费的补贴一般占到保费的80%,在某些地方甚至高达90%,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资金使用效果如何,现在需要进行科学地评估和比较。
其次,在目前巨灾保险缺失、相关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在经营逻辑上,是否真正具有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热情和冲动,同样需要进行重新审视。在没有相关政策支撑下,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已经被证明是行不通的,那么,在有了国家财政补贴以后,面对那些曾经制约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的因素,如农业保险覆盖率低,保费收入不多,点多面广,业务风险大,保险经营成本高,尤其是农业保险的业务风险具有普遍性、区域性、伴发性等特点,一旦形成损失,往往具有巨大性、非均衡性和不可预见性等,又该如何解决呢?仅仅凭商业性保险公司的政治热情显然是解决不了的,而试图借助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带动其他盈利险种的快速跟进,在目前来看,要取得效果也是不太现实的。那么,商业性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上,是否真正能将之作为有效益的业务来进行开展呢?其动力何在?这些问题,从目前来看,还得不到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而这些问题如果在理论和实践上没有彻底解决的话,势必将影响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后劲和发展前景。
“十二五”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农业作为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战略性基础产业,在“十二五”时期必将得到更高程度的重视、更大力度的支持和更快速度的发展,农业保险生态环境也将随着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农业产业的改革发展而发生新的变化。对此,周延礼表示,坚持因地制宜是发展中国特色农业保险的必由之路,在发展路径上,要积极稳妥地探索中国特色的农业保险发展道路。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未雨绸缪,深刻认识并准确把握农业保险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找准新问题,提出新思路,对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切实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无疑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相互制保险能够降低费用成本、提供价格低廉的险种与服务,能较好地满足我国低收入农民的保障需求;相互保险中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利益的一致性,又能有效地防范农业保险中严重的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另外,采用相互保险模式,主要动员的是民间资金,对政府支持的依赖较小,可以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因此,相互制保险比较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阔地发展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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